呼伦贝尔博物院博物馆之友章程
呼伦贝尔博物院博物馆之友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呼伦贝尔博物院博物馆之友”。
第二条 呼伦贝尔博物院博物馆之友,是由文博爱好者、热心公益事业、热爱历史文化、愿正当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的社会观众和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热心公益组织。
第三条 呼伦贝尔博物院博物馆之友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博物院与公众的交流与互动,进一步实现博物馆服务于公众教育的职能,提高区域文化发展的凝聚力和影响力,推动呼伦贝尔地区公益文化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 会员分类
第一条 本馆会员分为两种:
(一)普通会员
一切关心博物馆、热爱博物馆,致力于推进博物馆事业发展的社会公众或单位均可申请成为呼伦贝尔博物院博物馆之友的普通会员。
1.热爱文博事业,性情开朗,有较强责任心,有耐心,了解有关文博的常识性知识(掌握历史、自然科学、考古学、民族学、外语等方面知识的人员优先);
2.身心健康,具有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
3.能够自觉遵守本院及所属各馆的各项规章制度;
4.具有奉献精神,热心社会公益事业,愿意利用自己的业余时间,无偿为公众提供教育服务。
(二)荣誉会员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及团体可申请成为呼伦贝尔博物院博物馆之友的荣誉会员:
1.对呼伦贝尔市经济建设和社会文化事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热心于慈善事业及公益事业的各界人士;
2.支持文化事业发展,热心向本院提供各类捐赠的社会人士;
3.在本院常年为观众提供义务服务的优秀志愿者;
4.文博工作者;
5.历史学、考古学、文物保护、民俗学、民族学、自然生态等方面的专家学者;
6.对呼伦贝尔博物院有特殊贡献的个人及单位团体。
第三章 会员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 本院会员享受以下权利:
(一)普通会员
1.购买本院所属博物馆所售的书刊及文创产品可享受相应优惠;
2.可优惠利用本院下辖博物馆展厅举办各种展览、文化活动或商品宣传、展销活动;
3.会员及其家庭成员优先参加我院举办的公众讲座及宣教活动,团体会员及其家庭成员同享;
4.享受本院不定时寄出的最新展览信息、请柬以及宣传材料等;
5.未成年子女可优先参加本院举办的寒、暑假活动。
6.临时性收费展览可享受优惠;
(二)荣誉会员
1.享受普通会员所有权利;
2.受邀出席重要展览的开幕式;
3.受邀参加文物鉴赏活动;
4.购买本院所属博物馆所售的书刊及文创产品可享受相应优惠;
5.在与各馆活动不冲突的基础上,每年可享受我院所属各馆免费预约讲解服务共两场次。
第二条 本馆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会员能够自觉遵守本院及所属各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依照“博物馆之友”的各项决议,认真完成“博物馆之友”交办的工作,积极维护本团体的各项权益。
(三)致力于我院所属博物馆的发展,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宣传本院。
(四)协助博物馆组织临时展览、征集文物、开展文物鉴赏、文博研讨等业务活动。
(五)积极介绍或组织观众参观本馆。
(六)对呼伦贝尔博物院博物馆之友活动以及博物院的一切观众服务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七)会员每年至少参加1次博物馆举办的讲堂、宣教活动、展览开幕式等活动。
第四章 会员管理
第一条 入会程序
在了解并认同“博物馆之友会员权益和义务”之后,普通会员凭身份证等相关有效身份证件到呼伦贝尔博物院领取申请表,向本院提交入会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将收到本院颁发的“呼伦贝尔博物院博物馆之友”证件。
荣誉会员由本院向符合条件的人士发出入会邀请。
第二条 会员管理
(一)会员实行会员证管理体系,个人会员一人一证,采取实名制;单位会员,一个单位一个证件,采取单位实名制。
(二)“呼伦贝尔博物院博物馆之友”会员的日常管理由呼伦贝尔博物院对外交流部负责,各类会员所拥有的会员证不可为营利使用,一经发现即取消其会员资格并没收会员证,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三)对于不符合相关会员资格或者未完成相关会员义务者,呼伦贝尔博物院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一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全体会员大会表决审议通过。
第二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业务主管部门向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一条 “博物馆之友”会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本着自愿加入的原则,遵守本院及所属各馆有关管理章程制度。
第二条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属呼伦贝尔博物院所有。